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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的必要性?|台中變更使用執照|北區變更使用執照
台中建築規劃/北區建築規劃
<陳昆杉建築師整理>
常見業主未依法辦理變更使照者,可能因建築物所在的都市計畫規定,致使無法繼續經營下去,而投入裝修及設備之成本,付諸流水。
另可能因裝修全面施作完成,需面臨局部或全部拆改,更甚至需要進行主要構造的補強及修繕,另一方面也要停止營業,等待申請辦理完成,或是投資費用更高的消防設備,往往花費都比依法申請時更大,對整體規劃設計大打折扣,故找專業的建築師一起進來評估規劃,將是對事業的推展是一大助力。
建築物的變更使用範圍有使用類組(如H-2住宅變更D-5補習班等) 、主要構造(樑柱及樓地板變更等)、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變更等,都應該委請專業建築師申請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如果未辦理者,則會依照建築法第91條予以處罰。
相關法條整理如下:
1.建築法第73條:
略以……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更,不在此限。……
2. 建築法第91條:(罰則)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
一、違反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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