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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訴】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條例案件,當事人不知性交易對象確係「未滿18歲」,為不起訴之處分!
本件既乏具體事證足認與被告等人對性交易之對象為未滿18歲之人,縱被告確有為一開性交行為,乃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條例及刑法上開罪嫌難謂相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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