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市國民運動中心-健身房,屏東健身房
【勝訴】侵害配偶權事件,委任人為被告,經一審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2024-03-14
配偶權,係指配偶間因婚姻而成立以互負誠實義務,以確保其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度台上字第2053號判決要旨參照)。準此,配偶之一方不誠實,而與第三人發生足以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行為者,該第三人與不誠實之配偶始為侵害配偶權之共同侵權行為人。次按共同侵權行為人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惟條項所稱共同侵權行為,須共同行為人皆已具備侵權行為之要件始能成立。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1073號判決要旨參照)。
其它撇步文章
服務項目:
健身房,體雕中心,運動中心,健身教練,運動整復,團體運動中心,一對一教練,屏東縣健身房,屏東縣體雕中心,屏東縣運動中心,屏東縣健身教練,屏東縣運動整復,屏東縣團體運動中心,屏東縣一對一教練,屏東市健身房,屏東市體雕中心,屏東市運動中心,屏東市健身教練,屏東市運動整復,屏東市團體運動中心,屏東市一對一教練
特別關鍵字:
健身房,屏東健身房,麟洛鄉健身房,九如鄉健身房,萬丹鄉健身房,運動中心,屏東運動中心,麟洛鄉運動中心,九如鄉運動中心,萬丹鄉運動中心,運動館,屏東運動館,麟洛鄉運動館,九如鄉運動館,萬丹鄉運動館,健身教練推薦,屏東健身教練推薦,麟洛鄉健身教練推薦,一對一健身教學,屏東一對一健身教學,減肥運動,屏東減肥運動,麟洛鄉減肥運動,九如鄉減肥運動,萬丹鄉減肥運動,健身課程,屏東健身課程,麟洛鄉健身課程,九如鄉健身課程,運動課程,屏東運動課程,麟洛鄉運動課程,九如鄉運動課程,有氧課程,屏東有氧課程,瑜珈課程,屏東瑜珈課程,飛輪課程,屏東飛輪課程,屏東直排輪場,屏東室內游泳池,屏東室外游泳池,屏東撞球室,屏東重量訓練室,屏東桌球教室,屏東羽球場,屏東籃球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