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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假處分程序-以家產糾紛為案例
王先生因為年紀大了,基於節稅的規劃,加上兒子的要求,王先生就先將名下房屋及其基地全部過戶給兒子。為防兒子不孝,王先生就跟兒子簽了一份協議書,雙方約定房地過戶以後,父親可以繼續居住在房屋,直至父親百年;另若期間兒子將房地出售給他人,則要支付王先生三百萬元的補償費用。結果房地過戶沒多久後,王先生就被兒子趕出家門;更誇張的是,兒子還把房地偷偷以贈與的方式過戶給兒媳了。
王先生來找律師的時候,非常心痛也很心急,他表示兒子名下沒有財產,希望律師可以幫他追討那三百萬元。因為兒子名下沒有財產,所以律師這邊首先要幫王先生處理的,就是趕緊把房地假處分,讓兒媳不能再過戶給別人,以便日後勝訴後可以拍賣房地拿到錢。
依民事訴訟法第532條的規定,假處分有兩個要件:
(一)債權人的請求非屬「金錢請求」;(二)必須是符合預防將來債權人勝訴後,因請求的標的現狀變更, 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
以本件案例而言,王先生訴求的是房屋禁止過戶,並非金錢;再加以若目前不將該房地查封登記,日後房地經兒媳脫產後,王先生就求償無門了,本件案例應該符合聲請假處分的要件門檻。
假處分之的辦理程序主要分為三階段,第一階段應該要向法院聲請准予假處分裁定;第二階段拿著假處分裁定辦理擔保提存;第三階段聲請假處分強制執行。
【第一階段】
撰寫假處分聲請狀以及繳納規費新台幣一千元。一般大約五到十天內會收到法院裁定。若法院准予假處分,才進入辦理第二階段。
【第二階段】
辦理擔保提存,填寫提存書以及提供擔保金。提存規費為五百元。
【第三階段】
聲請假處分強制執行,撰寫聲請強制執行狀以及繳納標的金額千分之八的裁判費。辦理完畢後,法院就會將假處分標的作查封登記,達到債權人的目的。
以前實務上認為要對不動產作假處分,債權人必須提出「全額」擔保金,也就是土地公告現值總值及房屋課稅現值兩者加總之數目。以王先生案例而言,房地總值算出來如果是一千萬元,王先生就要拿出一千萬元的擔保金,所以很多人都對假處分程序卻步。
但是目前其實很多法院的見解已經改變,法院認為辦理假處分程序,債權人所要提供的擔保金應該不是標的物價額之「全額」,而是:標的價額經過四年四個月以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損失,計算後金額為2,166,667元(1000萬元×0.05×4.33=2,166,667元)。不過個案擔保金之多寡仍應以法院裁定為準,本文僅係提供目前大部分法院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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