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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洪男因為妻子借女兒手機,女兒上課需要使用Google meet視訊功能,然而發生故障,女兒請洪男在故障排除過程中,翻閱手機相簿並翻拍妻子和第三者的親密照以及對話紀錄,洪男到庭辯稱翻拍目的是為了蒐集妻子外遇證據,並非無故翻拍,遭拘役50日。
洪男的女兒使用妻子借用手機上視訊課過程中,所使用應用程式Google Meet發生故障,女兒請洪男協助排除故障,洪男操作手機過程中,未經妻子同意,瀏覽妻子在Google相簿內與他人在汽車旅館照片,再持自身使用手機予以翻拍
洪男雖辯稱:在協助女兒排除手機故障之過程中,自動跳出Google相簿2年前回憶照片。
妻子向法院表示:手機中Google相簿功能,並不會在使用者操作手機時,自動彈跳出回憶照片,而是在手機下拉選單中,得見到Google相簿回憶功能之通知,須點選該通知始能瀏覽Google相簿內之照片。
再者,縱使Google相簿自動跳出,但是洪男亦無權利任意再點選瀏覽,更何況持手機加以翻拍Google相簿內。
洪男另辯稱:因為老婆外遇,基於蒐證目的翻拍妻子侵害其配偶權之照片,並非無故云云。
然按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規定,其所謂「無故」,指欠缺法律上正當理由者而言,縱一般人有伸張或保護自己或他人法律上權利之主觀上原因,亦應考量法律規範之目的,故不得藉口懷疑或有調查配偶外遇之必要,即恣意窺視、竊聽他方,甚至周遭相關人士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之舉措,明顯已違背法律上之正當理由。
洪男竊錄妻子手機Google相簿內之活動照片,是妻子與他人在汽車旅館內之非公開活動紀錄,數量達27張,已足以構成一連串之活動紀錄,而洪男無正當理由持手機以照相之方式加以翻拍,當已構成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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