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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訴】改定親權(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一般稱監護權),須未曾盡親權人之責任,損及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不是隨意就可改定!
兩造於離婚時約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使用或負擔由相對人單獨任之,相對人並無未盡保護教養或不利於兩造子女之情事發生,尚不得逕予改定親權行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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