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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網路性暴力蔓延擴張! 增訂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
為了防範散布性影像、深度偽造(Deepfake)等犯罪行為,立法院院會在2023年的1月7日,三讀通過增訂「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罪章之刑法修正案!
此次修法所增訂之內容,主要包含下者:
1. 第28章之1「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
因應本次增訂條文,增訂第 28章之 1「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以彰顯性隱私權及人格權之保護。
且關於性影像的定義,根據三讀條文規範,包含性器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的身體隱私部位,或以身體或器物接觸上述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行為的影像或電磁紀錄。
2. 未經他人同意攝錄性影像罪
增訂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最重處3年有期徒刑。若有散布之行為,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有意圖營利而散布之行為,處 9月以上7年6月以下有期徒刑。
3. 以強暴、脅迫攝錄性影像罪
增訂以強暴、脅迫攝錄性影像罪,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若有散布之行為,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有意圖營利而散布之行為,處1年6月以上10年6月以下有期徒刑。
4. 未經他人同意散布性影像罪
增訂未經他人同意散布性影像罪,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若有意圖營利而散布的行為,得加重其刑至2分之1。
5. 製作或散布他人不實性影像罪
增訂製作或散布他人不實性影像(深度偽造)罪,意圖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的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若有意圖營利之行為,最重處 7年有期徒刑。
由於過去類似行為,在我國僅能單純以散布妨害秘密物品罪或散布猥褻物品罪來處理,除了有情重法輕之疑慮,且對於侵害被害人性隱私之行為,卻又以妨害社會風化之猥褻概念來認定,顯然會造成被害人二次傷害及汙名化,因此實有增訂此「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罪章之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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