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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益民事辦案經驗:建商不點交房屋及交付權狀,怎麼辦?
民國100年間,家住新北市的小陳繼承一筆土地,快樂的與建商老李合作,簽訂合建契約書,約定由小陳提供建地,與老李合作興建大樓。
老李將大樓興建完成並取得使用執照後,將應分配給小陳所有之房屋辦理保存登記後,辦理移轉登記予小陳。
但,該房屋還未點交時,小陳居然接獲工務局函表示該屋未經許可擅自變更不符建築法規,需待建商補正後,兩造才可以進行點交,小陳多次聯繫老李,老李卻置之不理,苦惱的小陳找上本所:
一、按民法767條之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二、因為土地及建物之他項權利證明書狀,是用來證明不動產他項權利的文件書據,該文件書據自屬權利人所有。本件小陳已經登記為房屋及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人,可見該地政機關核發之所有權狀,可以受領的「權利人」就是所有權狀上所載之小陳。
三、所以即使建商老李從未將權狀交給小陳,亦無礙於小陳是系爭房地所有權狀的所有權人之事實,所以在辦理完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後,建商老李即負有交付或交還所有權狀、將房屋點交給小陳之義務。本所接獲小陳之委託後,即代替小陳本於所有權人地位,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建商點交並返還系爭房屋,以及房屋權狀,最終經過本所之努力,獲得勝訴判決,小陳一家終於可以歡歡喜喜住進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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