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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益民事辦案經驗:裝修房屋先付前金,但對方卻擺爛不施工,可否於終止契約後要求對方返還前金?
2022-09-27
德益民事辦案經驗:裝修房屋先付前金,但對方卻擺爛不施工,可否於終止契約後要求對方返還前金?
小明因房屋老舊不堪,乃透過鄰居介紹認識修到好工程行負責人小周,小明看小周忠厚老實,即將房屋修繕工程交由小周處理施工,雙方並約定於3個月內將房屋整修,約定報酬為100萬元整,並先之付前金共40萬元,孰料,2個月過後,小周僅將相關工具放置現場,房屋整修進度近乎為零,小明多次催告小周其儘速施工未果,後小周竟然音訊全無,小明後僅能寄發存證信函與小周終止契約,並前來本所求助希望可以取回前金40萬元。
按「契約之終止,得由當事人合意而終止,合意終止為契約行為,於合意終止後,當事人間權利義務關係,悉依當事人之約定定之。而承攬契約之終止,僅使契約自終止之時起向將來消滅,並無溯及效力,定作人固仍應就契約終止前承攬人已完成工作部分給付報酬,惟定作人於契約終止前如已超付承攬人完成工作所得受領之報酬,於契約終止後,承攬人就該超額報酬受有利益之原因即失其存在,定作人非不得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168號判決,由此可知,終止契約雖然僅有向後失效之效力,但若對於定做人於契約終止前超額給付與承攬人之工作報酬,就超額之部份,定做人仍可以依民法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
最後,小明透過本所協助之下,成功說服法院認為小周僅將相關工具放置現場,實質上根本未進行任何房屋整修進度,小周所收取之40萬前金皆為超額報酬,依民法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小周返還40萬元前金為有理由,成功取得勝訴判決,替小明討回40萬元的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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