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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益民事辦案經驗:房屋借名登記出名人死亡後,房屋應如何要求返還?
本所當事人小王因稅務問題,小王決定將名下A屋借名登記與女兒阿庭,但A屋仍由小王所使用收益、且相關費用如水、電、瓦斯費等都由小王所繳納,然天有不測風雲,女兒阿庭竟於移轉登記A後因故不幸辭世,小王承受白髮人送黑髮人打擊實令小王悲慟不已,孰料,阿庭之配偶阿明竟於明知A屋並非阿庭所有,仍將A屋辦理繼承程序,小王多次阿明溝通討論返還A屋之事皆未果,小王乃前來所求助。
按「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在性質上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仍應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97號、98年度台上字第990號判決要旨參照 )。準此,將自己所有不動產以他方名義登記,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僅係單純提供其名義而為登記者,即應成立借名登記契約。」台灣高等法院 103年度上易字第 786號民事判決可供參酌,由此可知,所謂的借名登記契約乃一方約定由他人單純掛名為所有權人,但使用、收益、處分皆由本人行使,而借名登記契約在台灣是非常常見的情況。
然在大多數借名登記的情況都沒有簽訂書面契約,所以常常會面臨借名人、出名人或是其繼承人各說各話的情形,但實務上則認為借名登記契約本來就不以書面為必要,可以透過其他間接證據如有誰負擔房屋稅捐及相關費用、所有權狀在誰手上、由誰實際上使用收益管理等事實推論是否有借名登記契約存在。
最後,小王透過本所協助之下向阿明提起民事訴訟,阿明雖於訴訟過程中一再辯稱對A屋借名登記之事並不知情,乃依法辦理繼承登記云云,然小王在透過本所協助下提供相關使用、收益A屋證明,並透過詢問證人之方式還原A屋借名登記的事實,最後成功取得勝訴判決,替小王討回A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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