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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益刑事辦案經驗:尋芳客被告強制性交罪
被告A與B女於民國105 年7 月15日前某日,透過網際網路UT聊天室認識,被告A獲知B女子亟需資金援助,為滿足自身性慾,遂提議性交易,雙方議定以1 小時新臺幣2,500 元之代價性交易1 次,並相約於105 年7 月15日19時許,在新北市某超商前見面,由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搭載告訴人前往該路段上之金國大樓為性交易。
被告A與B女至金國大樓後,被告A因不想支付援交費用,竟心生歹念,向B女佯稱其具警察身分,並指謫B女從事性交易,已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必須將手機、證件交付其保管以利調查,並暗示剛剛經過該處的員警是他的同事,並說:若不乖乖配合, 就回警察局做筆錄等語。
被告A以此方式使B女誤信被告A具有警察身分,為避免遭追訴並為取回前開交付被告A收執之證件與手機等財物,乃違背其意願繼續搭乘被告駕駛之車輛,前往旅社,被告A即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於該房間內,違背B女之意願,接續對B女強制性交得逞,認為被告A涉犯刑法第221 條第1 項之強制性交罪嫌,依法提起公訴!
被告A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3年4個月。
黃仕翰律師、呂紹宏律師、黃昱維律師主張:
首先,原審判決僅以B女及B女友人聽聞B女的轉述,而認為被告A有罪,B女友人的陳述性質上仍然還是屬於B女的陳述,依法不得作為補強證據,原判決顯有違背證據裁判主義,存有重大違背法令之瑕疵,應予廢棄。
接著,B女說被告A有掛警察證件在身上,但看遍所有監視錄影畫面,並沒有B女所說之警察證件,更顯示B女所述不實,證據存有重大瑕疵。
更何況,B女說被告A曾經對出示疑似警察人員服務證件,但B女對於該證件之大小、形狀、顏色、圖案等,都沒辦法具體陳述。可是我國警察人員的服務證為求鮮明及醒目,是以鮮明的紅色為底,並且有明顯的警徽,以常人而言怎有可能連呈鮮明醒目紅色之證件,都能忘記顏色?所以B女的陳述存有違背經驗法則之瑕疵,不得做為被告A不利之認定。
本案判決存有諸多疑點,B女如果遭脅迫,有非常多的時間可以向外求援,比如中間碰到警察為何不向警察為求助或查證等等,有諸多不合常情之處。原判決僅以B女及聽聞B女陳述的友人證詞為有罪判決,觀遍全判決並無任何補強證據,顯然違反證據裁判主義。而且原判決更有證據理由矛盾、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均非司法實務見解所支持,應廢棄原判決,並為被告A無罪之諭知,以免冤抑,俾維人權。
原判決撤銷,被告A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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