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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喪葬津貼
一、本人死亡之喪葬津貼
1.喪葬津貼:在投保勞保的有效期間因普通傷病或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死亡時,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並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起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請領喪葬津貼 5 個月。但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由支出殯葬之人按被保險人死亡當月起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請領10個月喪葬津貼。
2.遺屬津貼:普通傷病死亡按其死亡之當月起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保險年資合併 一次給付
未滿1年 10個月
已滿1年而未滿2年 20個月
已滿2年 30個月
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死亡:不論保險年資,按其死亡當月起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40個月遺屬津貼。
3.遺屬年金:
(1)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者: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 1.55 %計算。
(2)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或保險年資滿 15 年,並符各款所定請領老年給付資格,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之半數發給。
前述計算後之給付金額不足新臺幣 3,000 元者,按新臺幣3,000 元發給。
發生職災致死亡者,除發給年金外,另加發 10 個月職災死亡補償一次金。
遺屬加計:同一順序遺屬有 2 人以上時,每多 1 人加發 25%,最多加計 50 %。
★小提醒:遺屬津貼以及遺屬年金兩者只能擇一,並且要符合資格才可請領喔。
二、家屬死亡給付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其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得請領喪葬津貼。按其家屬死亡之當月起前6個月之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依下列標準發給。
1.父母或配偶死亡時,發給3個月。
2.年滿12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2.5個月。
3.未滿12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1.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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