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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農保
一、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參加農保期間死亡或失蹤經法院死亡宣告者,由支出殯葬費之 領取喪葬津貼。
二、給付標準:
按被保險人死亡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予15個月
三、請領期限:
請領喪葬津貼,應自被保險人死亡當日起2年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給付。
四、請領手續: 請領喪葬津貼應備下列書據證件,送所屬投保農會轉本局提出申請
1.農保喪葬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
3.載有被保險人姓名之支出殯葬費用證明文件
4.含被保險人有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 申請農保喪葬津貼,請檢附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毌須檢附戶籍謄本。
五、辦理前先以電話連絡確認並以健保局規定為主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公園路15之1號
電話:(02)2191-2006/傳真:(02)2382-0069
六、給付項目及標準
喪葬津貼案其家屬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依下列標準發給:
(一)父母、配偶死亡時,發給三個月。
(二)年滿12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2.5個月。
(三)未滿12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1.5個月。
七、請領手續(可郵寄或送件至本局申請):
(一)請領喪葬津貼時,應提具下列書據證件:
1.家屬死亡給附申請書及給付收據。(被保險人自行申請即可)
2.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判決書。
3.載有死亡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及被保險人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以辦理完成死亡登記者,僅需填寫【家屬死亡給附申請書及給付 收據】即可。
八、請領期限:
領取家屬死亡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九、附註:
(一)養子女不得請領其生身父母知死亡給付。
(二)岳父母或翁姑(公公、婆婆)死亡,不得請領其喪葬津貼。
(三)被保險人分娩為死產者,僅得依照規定請領生育給付,不得再請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
(四)被保險人死亡,當序遺屬已請領其本人死亡給付(含喪葬津貼5個月及遺屬津貼或遺屬年金)時,依勞工保險條例第22條規定:【同一種保險付, 不得因同一事故而重覆請領。】其他參加勞工保險之家屬不得再以被保 險人身分請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
(五)父母、配偶或子女同為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者,因同一事故申領家屬死 亡喪葬津貼,以1人請領為限。
(六)符合請領喪葬津貼條件者有二人以上時,應共同具領,未共同具領或保 險人核定前如另有他人提出請領,由本局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一人代 表請領,未能協議者,喪葬津貼應以其中核計之最高給付金額平均發給 各申請人。
(七)申請書上之申請人地址,請詳填實際可收到給付通知之地址。
十、辦理前先以電話連絡確認並以勞保局規定為主
勞工保險局 地址: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四號 電話:02-2396-1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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