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傑法律事務所-法律事務所,新竹法律事務所,新竹律師
【判決要旨】票據債務人以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應由債務人負舉證責任
2021-05-14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台簡上字第1號判決
票據為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票據上之權利義務,悉依票上所載文義定之,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因此,票據上權利之行使,不以其原因關係存在為前提,執票人行使票據上權利時,就其基礎之原因關係確係有效存在之事實,自不負舉證責任。票據債務人如以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固非法所不許,惟應由票據債務人就該抗辯事由存在負舉證之責任。
其它撇步文章
服務項目:
法律諮詢,民事訴訟諮詢,刑事訴訟諮詢,家事訴訟諮詢,新竹市法律諮詢,新竹市民事訴訟諮詢,新竹市刑事訴訟諮詢,新竹市家事訴訟諮詢,北區法律諮詢,北區民事訴訟諮詢,北區刑事訴訟諮詢,北區家事訴訟諮詢
特別關鍵字:
法律事務所,新竹法律事務所,北區法律事務所,律師,訴訟律師,新竹律師,新竹訴訟律師,北區律師,北區訴訟律師,民事訴訟律師,新竹民事訴訟律師,北區民事訴訟律師,刑事訴訟律師,新竹刑事訴訟律師,北區刑事訴訟律師,家事訴訟律師,新竹家事訴訟律師,北區家事訴訟律師,法律顧問,新竹法律顧問,北區法律顧問,離婚律師,新竹離婚律師,北區離婚律師,法律諮詢,新竹法律諮詢,北區法律諮詢,遺產繼承律師,新竹遺產繼承律師,北區遺產繼承律師,訴訟律師推薦,新竹訴訟律師推薦,北區訴訟律師推薦,不動產律師,新竹不動產律師,北區不動產律師,辯護律師,新竹辯護律師,北區辯護律師,土地糾紛律師,新竹土地糾紛律師,北區土地糾紛律師,法律顧問推薦,新竹法律顧問推薦,北區法律顧問推薦,法律事務所推薦,新竹法律事務所推薦,竹北法律事務所,桃園法律事務所,台北法律事務所,竹北法律事務所推薦,桃園法律事務所推薦,台北法律事務所推薦,竹北訴訟律師,桃園訴訟律師,竹北法律諮詢,新竹法律諮詢推薦,免費法律諮詢,竹北辯護律師,竹北遺產繼承律師,竹北遺產諮詢律師,竹北不動產律師,竹北土地糾紛律師,桃園訴訟律師推薦,台北訴訟律師推薦,桃園遺產諮詢律師,台北遺產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