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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新訊】法務部於110.2.20公告刑法第185條之4修正草案
法務部於110.2.20公告刑法第185條之4修正草案
修正草案條文:
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其情節輕微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理由:
一、司法院釋字第777號解釋意旨認為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事故之情形是否構 成本條「肇事」,其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且有關刑度部分,一律以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其法定刑,致對犯罪情節輕微者無從為易科罰金之宣告,對此等情節輕微個案構成顯然過苛之處罰,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有違,應予修正。
二、為使傷者於發生交通事故之初能獲即時救護,並避免其他死傷擴大,縱使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其仍逃逸者,亦應為本條處罰範圍,以維護交通安全,爰依上開解釋意旨將本條「肇事」規定修正為「發生交通事故」,以臻明確。
三、所稱發生交通事故,係指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死傷,無論有無過失均包括之,爰修正本條前段規定。
四、按肇事逃逸罪之犯罪情節輕重容有重大差異可能,其中有犯罪情節輕微者,例如被害人所受傷害輕微,並無急需就醫之必要,或其他對所欲保護之法益侵害甚微之相類情形;或被害人並非無自救力,且肇事者於逃逸後一定密接時間內,返回現場實施救護或為其他必要措施,抑或肇事者雖離開現場,但立即通知警察機關或委請其他第三人,代為實施救 護或為其他必要措施,或有其他相類後續行為有助於維護所欲保護法益之情形,應另訂較輕刑度,以符罪責相當原則,爰增訂本條後段規定,以符憲法比例原則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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