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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沒放完怎麼辦 #遞延到下一年度 #折算工資 #留意自身權益 年末將近,各位勞工朋友還沒請完的特別休假應該怎麼處理呢? 勞基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也就是說,特休在年底還沒休完的話,雇主應將未休的特休天數折算成工資給勞工,或在勞雇雙方都同意的情形下,可以將未休的特休天數累積、遞延到明年度,但只限遞延一次,若是明年度還是沒有把特休休掉的話,那雇主就有將特休假折算為工資給勞工的義務。 另外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1條也有規定特休折算工資的期限,若是年度終結要結算特休工資的情形,雇主應在契約約定的工資給付日,或者年度終結後30天內發給;若是離職契約終止的情形,雇主則應立即結算工資給付給勞工。若有違反上述規定的話,雇主就等同違反勞基法規定,會被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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