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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31日 立法院三讀通過刑法修正
(一)第135條妨害公務罪
1、確立採舉動犯之立法模式,即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著手施強暴、脅迫之行為即構成犯罪。
2、提高罰金額度為新台幣30萬元以下。
3、增訂若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加重處罰規定(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正後只要「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犯前條(妨害公務罪)則:
1、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2、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將下修為十八歲,爰將原條文中所訂「未滿二十歲」修正為「未成年」,俾與民法規範一致,並作文字調整。
註:以上修法內容僅以立法院會資料為主,正式有效法令,尚待總統令公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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