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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新訊】立法院三讀通過民法第205條、第1030條之1等修正草案,最高約定利率自現行週年20%調降為16%,並增列法院調整或免除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額之認定要件及審酌因素,於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立法院於民國109年12月29日三讀通過「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並於30日三讀通過「民法債編施行法第十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上開法案之重點如下:
一、最高約定利率上限自週年20%調降為16%
現行民法第205條所定最高約定利率為週年20%,鑑於近年來存款利率已大幅調降,最高約定利率之限制亦應配合社會現況作適度調整,另考量本條之適用範圍廣泛,仍須保留一定彈性容由當事人約定,不宜過低,爰將最高約定利率調降為週年16%(修正之民法第205條前段規定)。又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時(如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當舖業法第11條第2項),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原則,應優先適用特別法規定。
二、約定利率如超過上限,明定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約定利率如超過上限,因現行條文規定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並未規定超過部分之約定為「無效」,故司法實務見解均認為倘若債務人就超過部分之利息已為給付,經債權人受領後,並非屬不當得利,故債務人不得請求返還。為強化最高約定利率之管制效果,本次修正亦將民法第205條之法律效果修正為「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則債權人受領超過部分之利息構成不當得利,債務人得請求返還,以保護經濟弱者之債務人(修正之民法第205條後段規定)
三、最高約定利率調降之配套措施(明定修法前已約定利率而於修法後始發生之利息亦適用修正規定、施行緩衝期)
本次修正民法第205條後,當事人雖於修正施行前已約定利率,惟各期利息債務發生之時點,如果是在修正施行前就已經發生之利息,不應溯及既往(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條規定參照),故不適用修正之民法第205條之規定;但若是在修正施行後始發生之利息,則仍應適用修正之民法第205條之規定,亦即適用「事實(利息)發生時」所施行法律之規定。另因民法第205條之修正涉及約定利率之變革,影響範圍廣泛,宜使社會各界有充分的準備因應期間,爰增訂新法施行之日出條款,定於公布後6個月施行(修正之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條之1及第36條規定)。
四、增列法院調整或免除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額之認定要件及審酌因素
為避免法院對於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於具體個案之認定標準不一,增列「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之要件,以資適用(修正之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規定)
為使法院為調整或免除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裁判時,有具體客觀事由作為審酌之參考,明定法院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修正之民法第1030條之1第3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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