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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824號-裁判日期:民國 107 年 09 月 28 日
20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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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106,訴,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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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民國 107 年 0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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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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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824號
原 告 維X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XX
原 告 維X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XX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複 代理人 蔡宜芳
陳冠仁
張昱凱
張恩鴻
被 告 豐邑OO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顧OO
訴訟代理人 戴OO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維X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壹拾 壹萬貳仟零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0六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維X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伍拾萬捌仟貳佰陸 拾壹元,及民國一0六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十九,由原告維X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三,由原告維X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八。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維X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以新臺 幣參萬柒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壹萬 貳仟零陸拾捌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維X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以新臺幣壹拾陸萬玖 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萬捌仟貳佰陸 拾壹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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