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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車禍後保險公司告我?淺談保險代位|台北車禍案件律師|台北車禍訴訟律師
人活在這世上,我想意外難免,現代人的保險觀念不斷的提升,這是一件好事,也就是說當發生意外的時候,我們透過領取保險金便能迅速的彌補損害,但問題是在我們領到保險金時,是否一切的法律關係就到此為止呢?
試想,如果法律關係真的到此為止,那麼豈不是便宜這位造成別人損失的行為人?畢竟他甚至連保險費都不用出,就實質上獲得了免死金牌!?所以啦,這在法律上是不可能的事,法律上有所謂的保險代位,也就是保險公司理賠給被保險人之後,取得了被保險人的權利,因此保險公司能轉向這位肇事的行為人求償,因此實務上常常看到一個現象是,車禍發生了,期間也沒有談成和解,但隔了一陣子,行為人便收到保險公司的民事起訴狀來求償,道理就在此,其實這在各類產物保險的理賠過程都會產生,也因此如何回應保險公司的民事求償,就有必要了解一下囉!
我認為大致上分三個大方向來說明:
1.確認有無投保責任保險?
這點麻煩務必確認,如有投保責任險,應通知保險公司參與訴訟過程或協商,一般保險公司均會派員協助。
2.究竟誰有責任?
關於這點來說,我認為對於一些複雜的案件而言,是律師最能發揮功能的地方,也就是確認誰的過失行為造成損害的結果,但對於簡單的案件來說,鑑定報告大多會被直接當成判斷過失比例的依據,那這時就要看清楚雙方是否都有責任,還是只有一方有責任,這攸關賠償金額多寡,有時保險公司會以車禍事故的初判表作為起訴請求的依據,我認為不甚嚴謹,畢竟警方依據現場狀況迅速做成的判斷,證據力上來說還是不如鑑定報告來的有說服力。
3. 賠償的範圍以及賠償金額的計算基礎
這點來說我覺得折舊的問題比較容易被忽略,但往往確實是應該要在請求金額扣除折舊的部分,另外就是對方有沒有提出單據證明損害的範圍,報價有沒有合理等等,也應一併注意。
最後筆者還有一點建議就是,如果鑑定報告也沒有顯然背於事實的地方,那過失大概是有的,這時應該是好好的理性跟保險公司協商賠償的事宜,而不是用一味怪罪保險公司是吸血鬼的心態來看待這個事情,畢竟這無助於案件的處理,應當是提出合理的說法來爭取相對合理的賠償金額才是理性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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