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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遺產共有如何處理
繼承父母遺留房產乍看之下受益,但真的是這樣嗎?
有一名客戶X小姐,與兄弟姐妹4人共同繼承父親財產後,不僅沒從中獲利,反而是惡夢的開始。
X小姐父母近年不幸相繼離世,兄弟姐妹包括張小姐共4人,一起繼承了父親一間位於新北市永和區千餘萬元的房產,由於4人僅剩小弟未婚,仍住在房子內,兄妹們不願變賣父親遺產,希望讓小弟可以繼續居住。
該房產每年合併房屋稅、地價稅約6千元,繳稅季到了,獨住的小弟不願自行承擔,4人平均分攤後,張小姐必須負擔約1千5百元;不過,X小姐經濟並不富裕,在外租屋、兩個小孩要養,丈夫加上自己薪資也不過勉強度日,其他兄弟姐妹也無人願意出面處理。
類似這樣的問題,在台灣每天都在發生,常常兄弟姐妹(共同持有人)有人想賣、有人不賣;也有人嘴巴說要自己買下,又開了「超便宜價格」就想獲得房子,讓人好氣又無奈。
其實共同持有房產、土地,最理想的方式,就是出售後均分價金,但倘若真無法達成共識,且當事人本身又有資金急用的問題,以實務經驗、依照理想程度排序,共有4種方式可供參考。
一、以市價出售給兄弟姐妹,以千萬元為例,張小姐持有1/4,那就是以250萬元賣給其他兄弟姐妹,盡量不要出售給他人,因為通常 願意購買持分產權的人,很難預防有甚麼意圖,極有可能會害到兄弟姐妹。
二、倘若不捨低價出售給別人,也可考慮做抵押質借,不過由於產權已被切割,正常而言,銀行不願貸款,只能向民間借貸,而民間借 款利息通常也較高,所以要留意成本控管。
三、倘若想賣的人以過半數,僅1人不願意賣,可參照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共有人過半數同意,應有部分也過半數同意。」合法賣給
其他人,4人平分價金,當然不賣的人有優先購買權,不過前提是願意負擔其他3人認同的金額。
四、向法院聲請「共有物分割」,實際上房子無法切割,所以法院通常是以「變價分割」方式處理,也就是送到民事執行處執行法拍,
再將拍賣價金按比例分回給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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