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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類:民事
案 由:遷讓房屋
律師身分:原告訴訟代理人
案例事實:
甲為房東,將自有房屋出租與乙,約定每月房租為新台幣1萬元,租期一年,並先繳付2萬元作為押金。但乙房客入住後,租金常常遲繳,甚至後來連續三個月未繳納租金,甲向乙催討租金並表明不再出租給乙,請乙前搬離,但乙卻置之不理,繼續使用該房屋。甲乃請求律師協助處理。
律師評估:
一、依據民法、土地法、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規定,乙未繳納租金,甲應先從押金抵扣,押金扣完並達2個月未繳納租金時,甲始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
二、乙未繳付租金,甲應先向乙催告限期繳付租金,至2個月未繳租金,才能向乙表示終止租賃契約。
三、提告遷讓房屋須符合法定要件,且訴訟期間曠日費時,應向當事人分析法律流程及最佳策略模式,使當事人能夠抉擇,減少訴訟及時間成本。
四、本案乙雖3個月未繳納租金,但因為有2個月的押金可以先抵扣,抵扣後等於只有1個月未付房租,故先向乙發存證信函,請其限期繳付租金,並表示租約期滿不再續租。後來乙仍未繳納房租,且拖欠房租達四個月,律師代甲向乙發律師函表明終止租約,並命乙限期搬離房屋。乙置之不理,甲委任律師提告遷讓房屋併請求給付租金。
法院判決:
一、甲終止租賃契約符合法定要件,甲乙租賃關係應與終止,乙應搬離房屋。
二、乙於租賃契約存續期間積欠甲房租部分,應與清償。
三、訴訟中甲追加請求租賃契約後,乙繼續占用房屋構成不當得利部分,為有理由,乙應賠償甲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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