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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房子不是你的房子─淺談「借名登記」的法律問題(二)
據新聞報導,國內一名知名女房東替父母對哥哥提告,欲取回房屋所有權,最初雙方各執一詞,均主張自己才是真正的所有權人,但最後知名女房東提出父母當初購屋的契約書、繳稅單據等證據,成功於今年初幫父母將借名登記於哥哥名下的房屋討回。
於大部分請求返還借名財產的訴訟中,法院判斷的順序大致如下:
如何證明借名登記契約的存在,往往是大多數與借名登記相關的訴訟中,決定勝敗的重要關鍵。上集談到借名登記有一個特徵─「借名者仍自己管理、使用、處分財產」,因此在無書面契約的情況下,所提出的證據就必須要能符合這一點,法院在審理時也是以此為判斷(註一),簡單來說可以從三個方面著手:
1. 由何人出資購置
2. 何人管理使用收益
3. 何人持有財產證明文件
以下就不同類型的借名財產為例,讓大家了解借名人可以在訴訟中提出什麼樣的證據,作為借名登記關係存在的證明:
出資 | 管理使用收益 | 持有財產證明文件 | |||||||||||
不動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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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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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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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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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即便礙於當事人間的情感關係而未書立契約,但若能借名登記關係中適時留存一些證據,借名人仍有很大的機會可以取回屬於自己的借名財產!
但如果不幸,出名人已經擅自將財產出售了,借名人還能要回什麼呢?出名人這樣的行為會有刑事責任嗎?這部分則留待下集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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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521號民事判決:「當事人間若未訂立書面契約以保留證據,借名人得就客觀事實舉證,如由何人出資、何人管理使用收益等情形,以證明其與登記名義人間確有借名登記之合意存在。倘登記名義人就登記為其所有之財產,任令他人管理使用收益,並由該他人持有財產證明文件等異於常態之事實,無法提出合理可信之說明,得推定雙方間有借名登記之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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