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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內容:
小吳明知其無證券商資格,因得知老謝有意將其所持有之未上市超級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股票賣出,小吳知悉該公司獲利良好,認為有利可圖,竟為了賺取差價,而計劃先向老謝買進A公司股票後再賣給不特定人,於是就事先與老謝約定購買A公司股票,並在網路上刊登要賣A公司股票之消息,經網路上得知消息之蕭姓、黃姓、林姓等人閱覽該訊息後與小吳聯繫而約定向其購買A公司股票,小吳於是就先向老謝買入A公司股票後,再賣出股票於蕭姓、黃姓、林姓等人,合計獲利數百萬元,以此方式非法經營證券業務。
2.法律分析:
(1)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規定: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同法第175條第1項之規定: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之規定,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80萬元以下罰金。
(2)A公司雖係非上市上櫃公司,但其發行之股票仍屬證券交易法第6條所指之公司股票,此類股票固得依公司法之規定而為轉讓,然若非法經營證券業務,自行買賣股票,則仍受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及同法第175條所規範,小吳未經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許可並發給許可執照准予經營證券業務,其既非證券商,竟擅自非法經營證券業務,已經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之規定。
3.結論:
小吳擅自非法經營證券業務,已經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之規定,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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