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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內容
老吳購買了一間房屋並將房屋所有權登記予女友老謝。豈料,雙方不久之後分手,老吳主張該房屋是借名登記與老謝,而請求返還房屋。然老謝則認為老吳是贈與,不得請求返還房屋,借名登記與贈與有何區別?
2.法律分析
(1)按所謂贈與係指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參見民法第406條規定)。而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故就內部關係而言,出名人非真正權利人,仍由借名人管理、使用及處分標的物,兩者之區別應為贈與人將物贈與受贈人後,已非物之所有權人,不得再對受贈人就贈與物主張所有權人之權益。而借名登記之借名人仍為真正權利人,仍可對出名人主張所有權人之權利。
(2)本件老吳購買系爭房屋登記在老謝名下後,如由老謝自行使用、管理及處分,而老吳並無事實上之管理處分之權,則依上說明,自難認老吳有借名登記與老謝之意思,倘若老吳無法提出證據證明雙方有成立借名登記之委任契約,則僅以房屋登記於老謝名下之事實,尚難認為雙方已成立「借名登記」關係。
3.結論
借名登記與贈與之區別應為贈與人將物贈與受贈人後,已非物之所有權人,不得再對受贈人就贈與物主張所有權人之權益。而借名登記之借名人仍為真正權利人,仍可對出名人主張所有權人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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