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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內容:
老吳為運動賭博之賭客,老謝則為運動賭博之組頭,然老吳於線上賭博系統投注而大輸50萬元,積欠老謝50萬元之賭金,雙方開立虛偽借據,記載老吳向老謝借貸50萬元,老謝得否請求老吳返還50萬元之賭金?
2.法律分析:
(1)按「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及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民法第71條、第7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賭博為法令禁止之行為,其因該行為所生債之關係原無請求權之可言,除有特別情形外,縱使經雙方同意以清償此項債務之方法而變更為負擔其他新債務時,亦屬脫法行為不能因之而取得請求權。」(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421號判例參照)
(2)本件老吳所簽立50萬元之借據係因參與運動賭博網站簽賭而發生之債務,其性質應為賭債,且因運動賽事簽賭行為乃為我國刑罰法令禁止之行為,依前揭民法第71條前段規定及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421號民事判例意旨,因賭債而發生之債務,不生債務之關係,即債權人並無請求權,縱令賭博債務之雙方合意將該賭債變更為負擔其他新債務時(如本件將賭債改為借款債務),亦屬脫法行為而無效,故老謝請求老吳返還50萬元之借款,應無理由。
3.結論:
本件雙方將賭債改為借款債務,亦屬脫法行為而無效,故老謝請求老吳返還50萬元之賭金,應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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