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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內容
老吳向老謝借500萬元,雙方約定以老吳名下房屋移轉登記與老謝,作為「擔保」該借款債權,然老吳已陸續將借款清償完畢,老謝竟拒絕將房屋返還與老吳,老吳得否請求老謝返還房屋?雙方所約定讓與擔保契約是否有效?
2.法律分析
(1)按信託的讓與擔保,乃屬權利移轉型之擔保物權,即債務人為擔保其債務之清償,將擔保物所有權移轉登記於債權人,而使債權人在不超過擔保之目的範圍內,取得擔保物之所有權,債務人如不依約清償債務時,債權人得依約定方法取償,無約定時亦得逕將擔保物變賣或估價,而就該價金受清償(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1813號裁判參照)。準此,債務人為擔保其債務,將擔保物所有權移轉與債權人,而使債權人在不超過擔保之目的範圍內,取得所有權之信託的讓與擔保,並非雙方通謀而為之虛偽意思表示,自不能認其為無效。
(2)本件老吳為擔保借款債權,提供其名下房屋登記移轉所有權與老謝,並約定老吳返還借款時,再移轉登記為老吳名下,雙方成立讓與擔保契約關係,依法有效,故老吳返還款項時,老謝依讓與擔保契約負有移轉登記的義務。
3.結論
本件雙方所約定讓與擔保契約有效,老吳清償借款後得請求老謝返還房屋。
進豐聯合法律事務所 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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