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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內容:
老吳原先經營一間餐廳,因受疫情影響經營狀況不佳,且積欠廠商款項而負債累累,老吳為了避免遭債權人追討債務,只好將其名下豪宅所有權登記給多年好友老謝,雙方成立借名登記契約。豈料,老謝於借名登記關係存續中,將系爭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第三人老林,老吳可否請求老林返還房屋?
2.法律分析:
(1)按「借名登記契約為借名人與出名人間之債權契約,出名人依其與借名人間借名登記契約之約定,通常固無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借名財產之權利,然此僅為出名人與借名人間之內部約定,其效力不及於第三人。出名人既登記為該財產之所有權人,則在借名關係存續中,其將該財產處分移轉登記予第三人,自屬有權處分,初不因第三人為善意或惡意而有異,為本院自106年2月14日以後所持之法律見解。」(最高法院106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096號民事判決參照)
(2)本件借名登記契約存在於借名人老吳及出名人老謝之間,僅為其內部約定,其效力不及於第三人,在外部關係上,老謝既登記為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人,其將系爭房屋處分移轉登記予老林,即屬有權處分,則不論老林是否為善意第三人,老吳均不得以其與老謝間內部之借名登記契約之約定對抗老林,請求老林返還系爭房屋。
3.結論:
本件老吳不得以其與老謝間內部之借名登記契約之約定對抗第三人老林,請求老林返還系爭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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