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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內容:
小明於小美的FB貼文中,多次以公開留言的方式張貼性騷擾言語調戲小美,經小美嚴厲制止,仍不為所動持續為之,請問小明有何法律責任?
2.法律分析:
(1)按,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2)次按,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3)經查,小明故意以與小美意願相悖並帶有性輕蔑調戲之言語,致小美感不悅、不舒服或難堪,應認已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所稱之性騷擾,小美可向警方報案,請警方將此案函送給縣市政府之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進行裁罰。
(4)次查,小明對小美之性騷擾行為,係以帶有性輕蔑調戲之言語,破壞小美所享有關於性、性別等,與性有關之寧靜、不受干擾之平和狀態,致小美感到不悅、不舒服、羞辱、冒犯及難堪,嚴重損及小美之人格尊嚴,小美得依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第1項、第2項規定,向小明請求非財產上損害之精神慰撫金。
(5)另,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目前尚未立法通過,如其立法通過,則小美另可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之罪,須告訴乃論。」直接對小明提出刑事告訴。
3.結論:
小明成立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之民事責任,且可能會有同法第20條之行政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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