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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內容:
小吳與其女友小美交往多年,互有好感,惟因小美性觀念比較保守,堅持在結婚前不要有性行為;某日小吳又邀小美約會,兩人吃完火鍋後,小吳提議去餐酒館喝酒,小美因不勝酒力,就扒在桌上,小吳於是將小美背回住處。到達住處之臥室內,小美酒醉未退,小吳竟脱去自己及小美的衣服,而發生性行為兩次,小美酒醒後得知上情,憤而提告,小吳是否會成立犯罪?
2.法律分析:
(1)按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刑法第225條第1項、第2項設有處罰之明文。上開條文所謂相類之情形,係指被害人雖非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但受性交或猥褻之行為時,因昏暈、酣眠、泥醉等相類似之情形,致無同意性交或猥褻行為之理解,或無抗拒性交或猥褻行為之能力者而言(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859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641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倘行為人係利用被害人酒醉之際,對被害人性交行為,自應論以刑法第225條之罪。又按稱性交者,謂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刑法第10條第5項第1款定有明文。
(2)經查,小吳與小美為男女朋友,然性自主權之保障,並不會因雙方係男女朋友而有所差異。小吳明知小美堅持在婚前不要有性行為,詎仍利用小美酒醉之際,對小美為性交行為兩次,核小吳所為,係犯刑法第225條第1項之乘機性交既遂罪。
3.結論:
小吳成立刑法第225條第1項之乘機性交既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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