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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內容:
小吳與小謝為國小同班同學,但是雙方關係不睦。有天,小吳在籃球場打球時,遭小謝叫囂嗆聲,小吳即上前找小謝理論,因一時情緒激動,氣憤難耐即出手推倒小謝,小謝立即還手,雙方互毆成傷。家長有何法律責任?
2.法律分析:
(1)按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397號判決要旨:「…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者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7定有明文。是民法第187條第1項法定代理人責任發生之原因在於其監督疏懈,倘限制行為能力人在客觀上已具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之要件,有此事實,即足以推定法定代理人未盡監督義務,被害人如證明限制行為能力人於行為時有識別能力,並具備故意過失要件,即得請求法定代理人與其連帶賠償損害…」
(2)本件小吳及小謝因互毆行為受有系爭傷害,故小吳應對小謝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小謝亦應對小吳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又雙方相互毆打互為攻擊之傷害行為,核與正當防衛之要件不符,是小吳及小謝之父母即法定代理人,揆諸前揭說明,自應與小吳及小謝負連帶賠償責任。
3.結論:
本件小吳及小謝之父母既為法定代理人,自應與小吳及小謝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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