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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內容
老吳原先經營一間餐廳,因受疫情影響,餐廳倒閉,經友人老謝介紹設立經營「好好玩娛樂城堡」之網站,該等網站乃以提供撲克牌、運動賽事投注等網路線上賭博程式,供不特定民眾在網站上註冊會員及存款儲值遊戲幣後,透過網際網路下注簽賭,若賭贏即可依網站說明之提款方式,將遊戲幣兌換為現金之賭博網站。老吳經營賭博網站,有何法律責任?
2.法律分析
(1)按「刑法第268條之圖利賭博罪或聚眾賭博罪,亦不以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之為要件。所謂之「賭博場所」,只要有一定之所在可供人賭博財物即可,非謂須有可供人前往之一定空間之場地始足為之。以現今科技之精進,電話、傳真、網路均可為傳達賭博訊息之工具。電腦網路係可供公共資訊傳輸園地,雖其為虛擬空間,然既可供不特定之多數人於該虛擬之空間為彼此相關聯之行為,而藉電腦主機、相關設備達成其傳輸之功能,在性質上並非純屬思想之概念空間,亦非物理上絕對不存在之事物,在電腦網站開設投注簽賭網站,供不特定人藉由網際網路連線登入下注賭博財物,該網站仍屬賭博場所。透過通訊或電子設備簽注賭博財物,與親自到場賭博財物,僅係行為方式之差異而已,並不影響其在一定場所為賭博犯罪行為之認定。」(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非字第174號判決意旨參照)
(2)本案老吳主觀上有營利意圖而提供「好好玩娛樂城堡」網站供人賭博財物者,是賭客在上開賭博網站賭博,雖非屬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仍屬提供賭博場所之一種,核老吳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賭博場所罪。
3.結論
本案老吳經營賭博網站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賭博場所罪。
進豐聯合法律事務所 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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