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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內容
老吳經營一家餐廳,因受疫情之影響而餐廳生意不佳,老吳遂向老謝請求協助,老謝則因前些日子所購買航運股票大漲,賺了不少錢,故二話不說將總面額新臺幣一百萬元的支票,借給老吳周轉使用,然老謝眼看老吳的餐廳生意依然沒有起色,應無償還之能力,老謝即反悔欲請求老吳返還系爭支票,老吳卻不願返還,而老謝得否逕向銀行申請掛失止付?
2.法律分析
(1)按票據法第18條規定:「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止付之通知。但應於提出止付通知後五日內,向付款人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未依前項但書規定辦理者,止付通知失其效力。」
(2)次按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3)本件老謝開立並交付系爭支票予老吳周轉,然依票據法第135條規定,在支票付款期限內,不得撤銷付款之委託,又依票據法18條規定,只有在系爭支票遺失時,得向付款銀行掛失止付,故本件老謝將系爭支票借予老吳後反悔,仍不得逕向銀行掛失止付;倘若老謝明知系爭支票實際上並未遺失,而去銀行辦理掛失止付,然因程序上需同時向警察機關報案,此即屬誣指執票人有侵占遺失票據之犯罪行為,而老謝則有可能構成誣告罪。
3.結論
本件老謝將支票借給老吳後反悔,仍不得逕向銀行掛失止付;倘若老謝明知系爭支票實際上並未遺失,而去銀行辦理掛失止付,有可能構成誣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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