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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內容:
老吳經營一家餐廳,因受疫情影響生意不佳,有天晚上老吳打烊的時候,發現客人老謝遺留下來最新的蘋果手機,老吳竟想說可以該手機撥打電話給廠商用來叫貨,省了一筆電話費,於是,老吳就將該手機打了五家廠商的電話後,老謝即返回餐廳找手機,老吳只好將手機返還與老謝,有何責任?
2.法律分析:
(1)按刑法第337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000元以下罰金」。侵占罪係即成犯,凡對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有變易持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思時,即應構成犯罪,縱事後將侵占之物歸還或退還相當價額,亦無解於侵占罪名之成立,均屬犯罪後態度而已。(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932號判決意旨參照)
(2)次按電信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3)再按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4)本件老吳發現老謝之手機脫離老謝持有後,有將手機據為己有之客觀事實,其主觀上亦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侵占犯意,且因刑法第337條之侵占脫離物罪係屬即成犯,老吳持有前開財物之時,既已有將之據為己有之意,犯罪即為完成,縱使事後改變心意將取得之物返還,亦無妨於犯罪之成立。且老吳將撿到的手機用來打電話之行為,係盜用老謝的sim卡,亦有可能違反電信法第56條之規定,又老謝可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老吳支付所撥打的電話費用。
3.結論:
本件老吳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電信法第56條盜用他人電信設備。又老謝可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老吳支付所撥打的電話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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