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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內容:
老吳經營一家餐廳,而與餐廳的員工小花陷入熱戀,雙方交往後感情進展甚速並論及婚嫁,且老吳因已達適婚年齡,其遂於雙方交往周年時向小花求婚,贈送小花黃金項鍊1條、一克拉鑽戒1只,共價值50萬元;然雙方因籌備婚禮期間不斷爭執,小花訂婚後即反悔,以各種理由搪塞不願與老吳結婚登記,致兩造婚姻關係仍未生效。老吳得否解除婚約,請求小花返還婚約贈與物、精神上損害賠償?
2.法律分析:
(1)按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故違結婚期約或有其他重大事由者,他方得解除婚姻約,民法第976條第1項第2、9款定有明文;次按前條之規定,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亦為同法第977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又民法第976條第1項第2款所謂「故違結婚期約」,係指婚約當事人對於約定之結婚時期故意違背者而言(最高法院26年上字第3025號判例意旨參照)。
(2)本件小花不願履行雙方之婚約而拒絕辦理結婚登記,確有故違結婚期約之情形,則老吳得依民法第976條第1項第2款規定解除兩造間之婚約;又老吳為無過失之一方,自得向有過失一方的小花請求賠償其所受之損害,即非財產上之損害,故老吳得請求小花返還因婚約所贈與之黃金項鍊、鑽戒,及精神上所受之非財產上損害。
3.結論:
本件小花訂婚後卻反悔,老吳可向小花主張財產上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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