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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內容
老吳原本經營一間餐廳,因受疫情影響,出現財務危機,有天老吳因需錢孔急,向老林借貸一千萬元,並將其所有之A屋設定抵押權予老林。不久之後,老吳又再將A屋出售予老謝,並向老謝保證A屋絕無任何他項權利之擔保與設定,翌日,老吳將A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於老謝時,老謝竟發現抵押權設定之事,老謝該如何主張權利?
2.法律分析
(1)按所謂權利瑕疵擔保,依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及第三百五十條規定,出賣人僅擔保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物對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及擔保其權利確係存在,亦即出賣人應擔保買賣標的之權利完整無缺或權利存在之謂。(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 2617 號判決)
(2)本件出賣人老吳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標的物A屋,對於買受人老謝不得主張任何權利,然A屋在買賣契約成立時即已存在抵押權,不論老吳是否有可歸責之事由,均應負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故老謝得主張A屋有權利瑕疵而解除系爭買賣契約,請求老吳返還買賣價金。
3.結論
本件老謝得主張A屋有權利瑕疵而解除系爭買賣契約,請求老吳返還買賣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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