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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內容
老吳是一位喜歡收藏高級酒品的商人,經友人介紹認識從事酒類交易的老謝,有天,老吳以50萬元之價格向老謝購買麥卡倫1950年份威士忌酒品1瓶,嗣老吳有意將系爭酒品送交拍賣會,豈料,拍賣會鑑定人員告知老吳系爭酒品應為贗品,老吳遂向老謝表示欲解除契約請求返還50萬元價金,老謝竟然拒絕返還價金,老吳該如何主張權利?
2.法律分析
(1)按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民法第359條定有明文。又所謂瑕疵,係指存在於物之缺點而言,凡依通常交易觀念,或依當事人之約定,認為物應具備之價值、效用或品質而不具備者,即為物有瑕疵(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306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2)本件老吳向老謝所購買之系爭酒品,經鑑定已認定該瓶酒類並非老吳原欲買受之麥卡倫1950年份酒品,是系爭酒品顯然不具備應有之價值及品質而具有物之瑕疵,老謝既為系爭酒品之出賣人,自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故老吳得主張民法瑕疵擔保規定請求老謝返還買賣價金。
3.結論
本件老吳得主張民法瑕疵擔保規定請求老謝返還買賣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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