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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內容:
老吳原本經營一家餐廳,因受新冠疫情影響,餐廳生意不佳,老吳只好利用此段時間將餐廳改裝。老吳在網路上下訂一個漂亮的吊燈,結果老吳收到後,發現吊燈竟然已經破碎,老吳本想自認倒楣而未向賣家反應。十天後,老吳想想吊燈也不便宜還是向賣家請求退貨,豈料,賣家竟然以超過七天鑑賞期,而拒絕老吳退貨,有理由嗎?
2.法律分析:
(1)按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民法第359條定有明文。又所謂瑕疵,係指存在於物之缺點而言,凡依通常交易觀念,或依當事人之約定,認為物應具備之價值、效用或品質而不具備者,即為物有瑕疵(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306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2)本件老吳收到網購的吊燈顯然有瑕疵,老吳得請求賣家另外交付無瑕疵的商品、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此與消保法第19條「鑑賞期」的規定不同,故老吳得主張民法瑕疵擔保規定並不受鑑賞期的限制,將有瑕疵之商品退還給賣家,並請求賣家返還買賣價金。
3.結論:
本件老吳得主張民法瑕疵擔保規定並不受鑑賞期的限制,將有瑕疵之商品退還給賣家,並請求賣家返還買賣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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