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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事實:
老吳經營一家餐廳,因受新冠疫情影響,財務狀況不佳,乃向好友老謝借款30萬元應急,言明三個月後返還,三個月後,因疫情持續,老吳的餐廳生意未見好轉,因此無力償還老謝的30萬元借款,老謝乃天天以Line傳文字訊息,逼老吳還錢,老吳一再告以沒錢可還,老謝耐不住性子,竟以Line傳「三字經」等文字訊息駡老吳,老吳乃揚言提告,老謝乃主張其並非在公開場合駡老吳,無須負責,老謝的主張,是否正確?
2.法律分析:
(1)按「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646號民事判決參照。
(2)本件老謝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三字經」等文字訊息辱罵老吳,依一般社會通念,有對老吳表示不屑、輕蔑之意思,足以對老吳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產生貶損之評價,而減損老吳之人格及尊嚴,雖然老謝之行為無法成立刑法上妨害名譽罪,惟在民法上,若已將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表白於特定第三人,縱未至公然侮辱之程度,且無散布於眾之意圖,亦應認係名譽之侵害,故老謝縱使並非在公開場合辱罵老吳,若老謝有將對話內容傳達給第三人,亦有可能侵害老吳之名譽權,老吳得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老謝給付非財產損害賠償。
3.結論:
本件老謝以其並非在公開場合駡老吳而無須負責之主張並非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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