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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內容:
老吳因受新冠疫情影響,經濟狀況變得很差,某日老吳駕車外出拜訪客戶,因心神不寧而在半路上不慎撞到路樹致車頭全毀,該撞毀車輛經拖往修車廠修理,修理完畢後,修車費用為三十萬元,老吳付不出錢,該修車行老闆老謝乃拒絕老吳將車開走,並對老吳說,若不付修車費,就要把該車賣掉,抵充修車費,老謝的做法,合法嗎?
2法律分析:
(1)民法第936條規定:「債權人於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通知債務人,聲明如不於其期限內為清償時,即就其留置物取償;留置物為第三人所有或存有其他物權而為債權人所知者,應併通知之。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不於前項期限內為清償者,債權人得準用關於實行質權之規定,就留置物賣得之價金優先受償,或取得其所有權。不能為第一項之通知者,於債權清償期屆至後,經過六個月仍未受清償時,債權人亦得行使前項所定之權利。」
(2)本件汽車所有人老吳如果在該給付修理費的時候不給付,修車行老闆老謝是可以主張留置權,在老吳修理費未付清以前,拒絕返還該車而為留置,但老謝應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通知老吳,如不於期限內清償修車費用時,即把該車賣掉,抵充修車費。
3.結論:
老謝如將老吳的車賣掉抵充修車費的行為,應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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