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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內容:
老吳的友人老謝,在疫情期間,與老林發生肢體衝突,老謝乃對老林提告,老謝因老吳在雙方衝突現場目擊,被法院傳喚作證,老吳雖在現場目擊,但因為記憶有誤,乃作證稱:是老林先動手,老謝是反擊。惟法官勘驗現場監視器畫面顯示是老謝先動手,老吳依其記憶所及作證,但作證內容與事實不符,是否構成偽證罪?
2.法律分析:
(1)按「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68條定有明文。
(2)次按「所謂虛偽之陳述,係指與案件之真正事實相悖,而足以陷偵查或審判於錯誤之危險者而言,亦即必須行為人以明知不實之事項,故為虛偽之陳述,始為相當;質言之,必須行為人主觀上明知反於其所見所聞之事項,故意為不實之陳述而言,如上訴人就其聽聞而為證述,或因誤會或記憶不清而有所錯誤,因欠缺犯罪故意,均與故為虛偽陳述之犯罪構成要件有間,則不能以本罪相繩」(最高法院104年度臺上字第1259號、92年度臺上字第4895號判決意旨參照)
(3)本件老吳依其記憶所為作證內容,雖作證內容與事實不符,但老吳主觀上並非明知為不實事項而故意虛偽陳述,其證述只是因記憶不清而錯誤,故老吳因欠缺犯罪故意,並不會構成刑法偽證罪。
3.結論:
老吳依其記憶所及作證,但作證內容與事實不符,不會構成偽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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