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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內容:
老吳為某社區之住戶,某日因不滿該社區主委老謝讓參與活動之外車停放在社區中庭,竟在該社區活動中心3樓之公眾場所,對老謝稱:「你今年是主任委員,明年是監察委員,『你是什麼東西』」等語辱罵老謝,經老謝報警,老吳又在該社區1樓之公眾場所,接續以「你是什麼東西」等語辱罵老謝,老吳須負刑責嗎?
2.法律分析:
(1)按「公然侮辱係指於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下,未指明具體事實,而以言語或舉動為內容足以貶損他人社會評價之輕蔑行為,從而如僅謾罵他人而未指明具體事實,應屬公然侮辱。」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易字第2823號判決意旨參照。
(2)依據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網路版),「什麼東西」一詞,係指什麼身分,通常用以斥罵鄙視他人一節,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對他人稱「你是什麼東西」,於一般社會理性正常之人聽聞後,當可理解知悉係輕蔑對方人格、予以負面評價之污衊言詞,足以貶損對方之人格與聲譽,而為損害對方名譽之侮辱言詞,非僅係傷及對方之主觀情感而已,此乃符合通常之社會經驗法則,「什麼東西」一詞,通常用以斥罵鄙視他人,而認為屬侮辱之語。
(3)本件老謝肩負管委會及住戶委託,卻遭老吳指為「你是什麼東西」,顯然會使住戶或其他管理委員質疑其能力,傷害其職業尊嚴,足以貶損老謝的聲譽及評價;且老吳為智識正常之成年人,亦無特殊之學經歷或成長背景,足以影響其對一般正常語彙之溝通或理解能力,是老吳對於「什麼東西」一詞係斥罵鄙視他人之意,自無從諉為不知。
3.結論:
老吳以「你是什麼東西」等語辱罵老謝之行為,已成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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