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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內容:
老吳於民國108年9月間報名參加「一定讚」路跑活動,該路跑活動預計於109年4月間舉辦,老吳並已繳交報名費新台幣(下同)20000元,惟因新冠疫情,該「一定讚」路跑活動被迫延期,因新冠疫情一直未解封,以致該「一定讚」路跑活動遙遙無期,不知延期至何時舉行,老吳乃要求該路跑舉辦單位退款,該路跑舉辦單位是否可以「新冠疫情是屬於不可抗力之天災」為理由拒絕老吳之退費?
2.法律分析:
(1)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2)本件老吳參加的路跑活動手冊內有載明:「活動如遇颳風、地震等不可抗力之天災,由主動單位以參加者安全為優先考量,有權決定是否取消或擇期、改用其他替代路線,參賽者不得有異議,若因上述因素而導致取消活動,報名費將不退還。」等語,屬於合理之危險分配,並未存有上開民法第247條之1所定各款之情事,所以上面手冊內記載內容係屬有效。
(3)契約有效成立後,具有形式拘束力,當事人皆不得任意撤回或解消契約(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1746號判例要旨參照)及實質拘束力,此實質拘束力為契約拘束力最重要之處,即當事人所約定之內容,拘束雙方當事人,對締結契約的雙方當事人而言,具有與實定法相同的法律規範效力。
(4)本件老吳既然報名參加上開路跑活動賽事,依上說明即應受上開賽會手冊內容之拘束,而該「一定讚」路跑活動因新冠疫情無法按原訂日期舉行,自屬不可抗力,而有關上開該「一定讚」路跑活動舉辦單位得可擇期舉行等內容,亦無違反民法第247條之1所定各款而無效之情事。所以老吳要求退費,該「一定讚」路跑活動舉辦單位可以「新冠疫情是屬於不可抗力之天災」為理由拒絕老吳之退費。
3.結論:
本件「一定讚」路跑活動因新冠疫情無法按原訂日期舉行,自屬不可抗力之天災, 所以老吳不能向舉辦單位要求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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