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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內容:
小毅將其名下所有房屋出租給阿峰,雙方並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書。詎阿峰竟然積欠租金已達2月,小毅向阿峰催繳,阿峰仍不理會,小毅只好以簡訊方式告訴阿峰雙方已終止租賃關係,請阿峰立即搬遷,並將於某日找鎖匠換鎖。豈料,小毅偕同鎖匠前往系爭房屋換鎖時,才發現實際住在該屋內的人並非是阿峰,而是阿峰再將房屋轉租給小宇。小毅一氣之下,將小宇趕出該屋,並不准小宇帶走屋內貴重物品,小毅該行為是否已構成強制罪?
2.法律分析:
(1)按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所謂「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其強暴脅迫之對象,須以「人」為要件,如妨害人行使權利時,被害人並不在場,自無從對人施強暴脅迫,既缺乏施強暴脅迫之手段,要與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構成要件不符(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356號判決意旨參照)
(2)本件阿峰向小毅承租系爭房屋後,復將系爭房屋轉租予小宇,嗣小毅偕同鎖匠前往系爭房屋換鎖,並要求在場的小宇離開系爭房屋及留置屋內之物品,而阿峰當時既然並未在現場,當下亦不知情,故小毅自無從對阿峰施強暴脅迫之行為,尚核與強制罪之構成要件有間;又阿峰擅自將系爭房屋轉租予小宇,則小宇未經小毅同意而向阿峰承租系爭房屋,自不得對小毅主張承租人之權利,故小毅更換系爭房屋門鎖,亦無妨害小宇行使對系爭房屋之權利可言。
3.結論:
小毅上開行為並不會構成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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