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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內容:
阿明的父親因生病住院許久,阿明即辭去工作,全心全意照顧父親,有天,父親告訴阿明其存摺及印章放在何處,並授權阿明可以提領銀行內的存款來支付醫療費、看護費用等。豈料,父親不敵病魔離開人間,阿明仍在父親過世後,提領其銀行內的款項來支付喪葬費,且亦將部分款項用來購買新車,然而阿明的哥哥阿文在處理父親的遺產事情時,竟發現阿明在父親過世後提款數百萬,氣得提告阿明偽造文書及侵占罪。
2.法律分析:
(1)依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753號判決意旨:「偽造文書罪,以無製作權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而製作該文書為要件之一,如果行為人基於他人之授權委託,即不能謂無製作權,自不成立該罪,但反面而言,如果行為人非基於他人之授權委託,卻私自以他人之名義製作文書,當屬無權製作而偽造。從而,行為人在他人之生前,獲得口頭或簽立文書以代為處理事務之授權,一旦該他人死亡,因其權利主體已不存在,原授權關係即當然歸於消滅,自不得再以該他人名義製作文書,縱然獲授權之人為享有遺產繼承權之人,仍無不同;否則,足使社會一般人,誤認死者猶然生存在世,而有損害於公共信用、遺產繼承及稅捐課徵正確性等之虞,應屬無權製作之偽造行為。是若父母在世之時,授權或委任子女代辦帳戶提、存款事宜,死亡之後,子女即不得再以父母名義製作提款文書領取款項(只能在全體繼承權人同意下,以全體繼承人名義為之),至於所提領之款項是否使用於支付被繼承人醫藥費、喪葬費之用,要屬行為人有無不法所有意圖之問題,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該當與否不生影響。」
(2)本件父親生前雖有授權阿明可以提領其銀行款項,但該代理權也在父親過世後因而消滅,且在父親過世死亡當下,其所有的財產就會變成「被繼承人的遺產」,所以阿明在父親過世後,而未經過全體繼承人同意,以父親名義向銀行提領款項之行為,已觸犯刑法偽造文書罪;且阿明還提領款項去購買新車之行為,還有可能觸犯刑法侵占罪。
3.結論:
阿明上開行為可能觸犯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5條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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