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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內容:
老吳多年前因繼承而取得一筆建地,因該土地與鄰近唯一道路並沒有適當之聯絡而屬於俗稱的袋地,而且因該土地為建地,老吳想在該土地上建造房屋以供居住,為了建造房屋時及日後出入通行使用車輛機具之必要,必須通過旁邊的老謝的土地,老謝則表示老吳可以繞道其他的土地,而無須通過其土地,故而老謝拒絕讓老吳通行其土地,老吳乃一狀告上法院,要求行經老謝的土地而通行至馬路,是否有理?
2.法律分析:
(1)「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民法第787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這就是所謂的袋地通行權,而袋地通行權不是以袋地與公路有聯絡就足夠,還必須使其能夠為通常的使用,而且是不是可做為通常使用所必要,還必須考慮其用途,所以通行鄰地之目的既在使袋地得為通常之使用,袋地為建地時,即須將其建築需要列入考量;本件老謝雖然主張老吳另有其他土地可供通行,無需再通行其土地,但是老謝所說的其他土地,地勢高低不平,路有高低差,且路面太窄而不利通行,不論老吳於其土地上建屋或日後修繕,或建屋後供住家使用,均有依賴車輛始得以對外通行之必要,又如遇就醫、消防等緊急事故更需以車輛通行。顯然老謝所說的其他土地無法供車輛通行,會造成土地無法為通常之使用,所以老吳的土地必須經由老謝的土地, 才得與公路聯絡,而可以為通常之使用。
(2)依上述分析,可知老吳可以要求行經老謝之土地而通行至馬路。
3.結論:
老吳依法有權利要求行經老謝的土地而通行至馬路,老謝不能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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