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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內容:
老吳一家四口,從國外回來,依規定居家隔離14天(老吳家中有四個獨立房間),因整天在家,無所事事,老吳的兩位小孩又正值青年,精力充沛,老吳與兩位小孩竟整天在家中的各自房間內打拳打滾製造噪音,弄得樓下老謝心神不寧,精神幾乎崩潰。老吳一家的行為,有沒有構成民事責任?
2.法律分析:
(1)依按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又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793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規定甚明。因此,如果在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大,依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64號判例意旨,被害人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必須以他人製造噪音、喧囂、振動及排放煙氣等其他方式,侵害其居住安寧,已超出一般人所能容忍之範圍,而且情節重大,可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
(2)老吳一家四口整天在家中打拳打滾製造噪音,如果這種噪音已經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程度,例如該噪音的分貝數已超過主管機關所訂標準,老謝即可依上述法律規定向老吳請求損害賠償。
3.結論:
老吳一家四口所製造的噪音, 如果已經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程度,老謝即可依法律規定向老吳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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