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豐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台北律師事務所,台北律師,中正區律師事務所
1.案例內容:
小明和小美吵架,私訊謾罵小美,這樣有觸法嗎?
2.法律分析:
(1)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該罪之構成要件須有不法惡害通知且令人心生畏懼,單純謾罵用詞,通常不會認為有達到令人心生畏懼之情況,故小明私訊謾罵小美,原則不會成立恐嚇罪。
(2)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因該侮辱之用語需有第三人聽到始符合公然之要件,私訊並無第三人,故小明私訊謾罵小美,不會成立公然侮辱罪。
(3)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誹謗罪之要件須有散布於眾的行為,單純私訊並無法證明有散布於眾之事實,故小明私訊謾罵小美,不會成立誹謗罪
(4)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於本案,小明私訊謾罵小美,雖未構成刑事上妨害名譽及恐嚇罪刑,但仍侵害小美的人格權,有機會成立民法第184條之侵權行為,並可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3.結論:
小明私訊謾罵小美,可能成立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進豐聯合法律事務所 啟
其它店家文章
服務項目:
法律諮詢,民事訴訟諮詢,刑事訴訟諮詢,法律顧問,常年法律顧問,一般訴訟諮詢,商業事件諮詢,車禍法律責任,車禍訴訟律師,法律顧問,台北市法律諮詢,台北市民事訴訟諮詢,台北市刑事訴訟諮詢,台北市法律顧問,台北市常年法律顧問,台北市一般訴訟諮詢,台北市商業事件諮詢,台北市車禍法律責任,台北市車禍訴訟律師,台北市法律顧問,中正區法律諮詢,中正區民事訴訟諮詢,中正區刑事訴訟諮詢,中正區法律顧問,中正區常年法律顧問,中正區一般訴訟諮詢,中正區商業事件諮詢,中正區車禍法律責任,中正區車禍訴訟律師,中正區法律顧問
特別關鍵字:
律師事務所,台北律師事務所,中正區律師事務所,桃園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推薦,台北律師事務所推薦,中正區律師事務所推薦,桃園律師事務所推薦,法律事務所,台北法律事務所,中正區法律事務所,桃園法律事務所,法律事務所推薦,台北法律事務所推薦,中正區法律事務所推薦,桃園法律事務所推薦,刑事訴訟律師,台北刑事訴訟律師,中正區刑事訴訟律師,桃園刑事訴訟律師,刑事訴訟律師推薦,台北刑事訴訟律師推薦,中正區刑事訴訟律師推薦,桃園刑事訴訟律師推薦,民事訴訟律師,台北民事訴訟律師,中正區民事訴訟律師,桃園民事訴訟律師,遺產繼承諮詢,台北遺產繼承諮詢,中正區遺產繼承諮詢,桃園遺產繼承諮詢,詐欺訴訟律師,台北詐欺訴訟律師,中正區詐欺訴訟律師,桃園詐欺訴訟律師,律師推薦,台北律師推薦,中正區律師推薦,桃園律師推薦,法律諮詢,台北法律諮詢,中正區法律諮詢,桃園法律諮詢,律師諮詢,台北律師諮詢,中正區律師諮詢,桃園律師諮詢,離婚訴訟律師推薦,台北離婚訴訟律師推薦,中正區離婚訴訟律師推薦,桃園離婚訴訟律師推薦,土地糾紛訴訟律師,台北土地糾紛訴訟律師,中正區土地糾紛訴訟律師,桃園土地糾紛訴訟律師,車禍訴訟律師推薦,台北車禍訴訟律師推薦,中正區車禍訴訟律師推薦,桃園車禍訴訟律師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