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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內容:
老吳已到不惑之年,卻不知潔身自愛,竟在公共廁所內,趁小美在隔壁女廁如廁之際,透過男廁與女廁間相通之通風口空隙,持其所有之行動電話使用錄影功能,將行動電話之鏡頭朝向小美如廁之女廁,無故竊錄小美如廁之非公開活動及其身體隱私部位,老吳並將攝得之影片資料儲存至其行動電話內。
2.法律分析:
(1)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2)老吳使用行動電話無端竊錄小美如廁之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已涉及小美不欲他人見聞之隱私資訊,老吳所為,已觸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
3.結論:
老吳所為已違反刑法第315條之1之規定,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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