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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內容:
老吳因手頭很緊,乃向老謝借80萬元,並簽發同額本票一張交予老謝做為擔保,雙方約定半年後返還借款;半年後,因為老吳經濟狀況並未改善而無法還款,老謝遂持老吳所開立的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法院沒多久就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老吳於收受上開本票裁定後,為避免其所有之一戶公寓遭強制執行,竟基於毀損債權之故意,將其所有之上揭公寓交由房仲出售予第三人,並辦理過戶,以致於造成老謝強制執行無著。老吳以此一方式處分其財產,足以生損害於老謝,老吳會有什麼刑責呢?
2.法律分析:
(1)依刑法第356條規定,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這就是損害債權罪。所謂「將受強制執行之際」,僅需債權人對於債務人取得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執行名義,得以隨時聲請法院強制執行者,即屬之,而所取得之執行名義,並不以經實體確定裁判者為限,且於他人取得執行名義後,確有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之行為,損害債權罪即成立。
(2)老吳於收受本票裁定後,為避免其所有之一戶公寓遭強制執行,竟基於毀損債權之故意,將其所有之上揭公寓交由房仲出售予第三人,並辦理過戶,以致於造成老謝強制執行無著,老吳以此一方式處分其財產,足以生損害於老謝,依上面分析,老吳已構成損害債權罪。
3.結論:
老吳所為,係犯刑法第356條之毀損債權罪,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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